发表时间: 2020-01-07 来源: 青岛城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
青岛将于1月6日正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《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于日前印发实施根据《裁量基准》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:首次查处对个人处20元罚款,第二次查处对个人处50元罚款……
个人首次被查罚款20元
有害垃圾混合投放将“提档”处罚
《裁量基准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,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,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,“轻微:首次查处的,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,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;一般:第二次查处的,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;较重:第三次查处的,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;严重:第四次查处的,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。”
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|
||
次数 |
单位处罚(单位:元) |
个人处罚(单位:元)
|
第一次 |
5000 |
20 |
第二次
|
10000 |
50 |
第三次
|
20000
|
100 |
第四次
|
30000
|
120 |
第五次
|
40000
|
150 |
第六次
|
50000
|
200 |
针对特别严重的行为,即第五次查处,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;查处六次及以上的,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。《裁量基准》还规定,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,按照上述裁量基准提高一个阶次处罚。
不按要求设置容器 收集、处置不规范
也要被处罚
对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、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行为,《裁量基准》同样规定了轻微、一般、较重、严重、特别严重五个等级。
其中“收集容器、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种类齐全,但数量缺失不足五个的,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个的,或者分类投放设施的标识和指引牌不规范、不标准的”行为属于轻微等级,处五千元罚款;“缺失四类收集容器的”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行为,处五万元罚款。
《裁量基准》同样对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,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。
✪ 其中对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,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款;
✪ 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、运输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
✪ 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
✪ 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、设备正常运行,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,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
✪ 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,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